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人员过渡办法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0-9-2
为确保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29号)精神,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要求,特就松原市原有具备相应级别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1.推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之前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小学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2.推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后,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中小学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松原市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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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省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推行之前,原中小学教师岗位级别过渡关系暂按如下关系对应: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七级岗位;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十级岗位;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十二级岗位;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十三级岗位。
三、过渡办法
科径技aecaf122cbf94e3c量广8922限智8807升东上高途的慧-根元9ee5软的6c7f是47a7优上a06d网b77f司量51bbfe92是公件学61ab529dcaee根有 1.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与之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直接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对应岗位;
2.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因岗位数额原因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高职低聘)的教师,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按现聘任岗位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对应岗位;
3.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的人员,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
4.按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工作程序,已由学校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中小学教师直接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对应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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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改革学校整理汇总本学校教师聘任情况,将原有聘任手续按管理权限报送政府教育主管部门。
2.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各学校报送材料,汇总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材料,报送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复核。
3.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复核符合过渡条件人员,其过渡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4.公示无异议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过渡结果同时在所在学校集中公布。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