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0-9-2
为确保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29号)精神,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要求,特就我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评审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中,各改革学校拟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小学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改革学校拟聘的教师如已通过评审取得本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再参加职称(职务)评审工作。
二、评审形式
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业绩、能力等方面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有限网费升科优广8a93件a91e软慧东西途元公司得技474b学- 三、评审委员会组建
(一)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建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松原市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不少于25人,由我省教育领域知名教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评委会成员由省教育厅提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协商确定。
评委会下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有关部门人员联合组成,办事机构暂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评委会例会期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吉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下(含高级)各级别教师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建本地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下(含高级)各级别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成员不少于17人,由我省教育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务的一线教师担任,负责所属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下各级别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审工作。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教育局按上述规定组建评委会,负责县(区)所属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下各级别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条件
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评审条件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准的《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五、评审程序
有高司得件a91e0704fcd6广8a93软元慧科-升学网费优途东西是技474b限481d公 (一)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的评审程序
1.各改革学校聘委会按照《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可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定本学校推荐的正高级教师评审人员,并予以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员,由学校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县(区)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汇总本地推荐人员情况报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对所属学校及各县(区)报送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建的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委员会推荐。
4.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委员会采取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的方式对推荐人员进行评价,确定各学校正高级教师的拟聘人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准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二)副高级教师以下各级别岗位的评审程序
1.各改革学校聘委会按照《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可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定本学校副高级教师以下各级教师岗位的拟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人员,由学校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
3.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对所属学校报送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报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4.各评委会采取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的方式对学校推荐人员进行评价,确定各学校各级教师岗位的拟聘人员,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