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2016年03月12日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现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作为我市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勤学乐教,为人师表,自觉遵守扬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任现职近3年来,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其任现职年限要作相应延长,直至取消申报:

1.近3年年度考核出现1次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

2.近3年年度考核出现1次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伪造学历、虚报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延迟3年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应依法取得相应及以上教师资格。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要求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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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后参加工作,担任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12年,已取得本科学历,担任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4.高中(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15年,已取得本科学历,担任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5.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小中高”),1979年底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12年,担任小学高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上述毕业学历应为国民教育有效学历。

第六条 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近3年来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者,近3年来年度考核至少应有1年为“优秀”。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期内结合本职工作完成《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进修任务(每学年48课时以上,校本培训最多按24课时计入,教研部门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每学年不得低于12课时,可计入校本培训课时),并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信息技术与教育》考核或《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考核,或者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考核(初级)。

下列对象免于考核:

1、幼儿教师;

2、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中小学男教师、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中小学女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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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年4月30日前已取得职称计算机考核合格证的中小学教师;

4、取得“英特尔未来教育”省级培训合格证的中小学教师;

5、中小学计算机学科专任教师。

第八条 外语不作要求

第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的人员,须参加省级以上职称计算机考试或者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

计算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免试职称计算机。

第十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

1957年7月1日后出生的教师,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一定的水平(语文教师二级甲等,其他教师二级乙等)。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学校各部门的管理工作,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兼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和其他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不少于2年或担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和其他教育管理工作(如年级组长等)不少于3年。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及以上表彰奖励。

慧学4562774367cc8af4公径智软67c79b65费-99d4网44de是东2f5b广升得科司65a51464元4889学416e有9804技点途beb1优法466c件法得b9e5上费上上限e1e899334313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从教以来,曾担任过1次大循环或2次小循环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担任三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等工作。能承担选修课教学任务或校本课程的开发。

2.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量。因课时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任课教师应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近2年中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任教学科应与申报学科相同。

3.教学成绩显著。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本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意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尤其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是本学科的教学骨干,在教学质量检测中成绩优良。所教学科成绩连续3年位居同年级前列或推进率高,为同行公认。任现职以来,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至少1次,其中开过校级以上(不含校)的观摩课、示范课不少于2次,并获得优秀等次(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证明材料);或获得县级及以上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研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必须有1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对职业学校专业教师不作此要求)。论文内容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3.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及以上论文2篇(其中要有一篇获省三等奖)或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三等奖及以上的论文2篇以上。

4.参加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参考资料,本人参编2万字以上;

5.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奖,同时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第十四条 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安排,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 (提供能反映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如师徒结对帮扶协议等),被指导帮扶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要有证明材料)。

第四章 关于破格评审

公径智优法466c广8ff4东2f5b得-99d49560术科的元4889有9804升得学416e司65a514644b3a秀4586e51f慧学4562774367cc8af48de4技点软67c79b65费得件法得b9e5上费上上42a6限e1e899334313上途beb1432f径aa9288ee网44de是
第十五条 破格评审对象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已担任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实绩非常突出,可以破格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资历破格)。

2.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1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实绩非常突出的才能破格申报(学历破格)。

3.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教师,高中(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已取得大专学历,教龄满20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实绩非常突出的才能破格申报(学历破格)。

4.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教师,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2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实绩非常突出的才能破格申报(学历破格)。

5. 1979年(含)前从事小学教学工作,不具备申报条件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要求但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实绩非常突出的才能破格申报(学历破格)。

第十六条 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评审对象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条件1—4必须至少具备一条):

1.在学科的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经验丰富,形成较为系统的教学体系和一定的教学风格,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2.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所带班级或本人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或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十佳班主任称号之一。

3.在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上获一等奖;或在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基本功大赛、教学大比武中获一等奖。

4.在教学工作上被市教育主管部门授予“教学功臣”荣誉称号。

5.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承担不少于二分之一)。

6.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和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其中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至少2篇)。论文内容有新意,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7.在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评比获得一等奖的论文或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三等奖及以上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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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持过省级及以上重点教研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同时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

9.开过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并获得高度评价(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为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中当年退休人员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到退休年龄的原则上可以申报,在下达专业技术资格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聘任和兑现工资。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的教龄、任现职时间、后学历毕业时间均截止到前一年年底。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上述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可累计计算,但至少有1篇本专业的教学论文。

第二十条 上年度因事因病请假半年(不含)以上或在学校竞聘上岗活动中未能竞聘上岗位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第二十一条 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复习资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专职从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学校检查指导教研科研工作,开设或指导教学研究课、示范课并作专题讲座2—3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80节并有原始听课笔记;承担本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县区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具体而广泛的指导意义。专职从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5篇。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 专职电教研究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教育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实验(示范)学校的课题研究;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至少5篇,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招办、自考办、勤工办等机构人员已获得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可继续保留。对曾经担任过中学教学工作,已评聘了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调入上述机构的人员,可以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须承担过10年及以上教学任务。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中教育、教学要求可适当放宽,教科研要求参照中学教师要求,但论文内容可以结合所从事的工作撰写。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成人教育工作10年(含)以上或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后从事成人教育工作,成教工作5年(含)以上,连续累计工作10年(含)以上的教师,具有一定的社会协调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积极参加成人教育实践与研究工作,胜任成人教育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可以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中教育、教学要求可适当放宽,教科研要求参照中学高级教师相关要求,论文内容可以结合所从事的工作撰写,而且至少有1篇是成人教育专业论文。

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工及以上技能证书,或具有其他系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与之相应的技术职称。专业教师每两年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专业教师的技术创新发明、专利证书与学术论文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一般10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中小学工作的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科研论文和表彰奖励方面的要求可放宽一个档次,其他方面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任教1年以上的城镇中学教师可以优先晋升。

第二十九条 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